中新网呼和浩特12月21日电 (记者 张林虎)21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内蒙古出台生态环境“免罚清单”,15种违法违规行为满足条件不予处罚。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内蒙古执法工作实际设定了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对15种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免罚清单”主要内容包括:未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排污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污染物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等等。
“免罚清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免罚清单”并不意味着“免责清单”,《规定》严格界定了“罚”与“不罚”的标准,使“免罚清单”做到赏罚分明,并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当事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含对当事人的教育。(完) 【编辑:苑菁菁】
关键词:
Copyright 2015-2022 中公地质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沪ICP备2022005074号-18 联系邮箱:5855973@qq.com